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(2003年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。
第二条 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是本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(包括民营、个体)、事业单位、农村及公民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。协会隶属于省公安厅,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,以四项基本原则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针,弘扬见义勇为美德,提倡见义勇为行为,奖励见义勇为英雄,广泛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,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促进小康社会建设。
第四条 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会员个人服从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。凡属重大问题都由理事会民主讨论决定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 积极配合公安政法机关宣传发动群众,向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;
(二) 做见义勇为者的强大后盾,有效地为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提供道义支持和保护,当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本会协同有关部门,采取法律的、政治的、道义的、经济的等方面有效措施,全力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。努力避免见义勇为者既流血、又流泪的事情出现。
(三) 通过大力宣传、表彰、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者,使为维护社会治安、抢险救灾、救死扶伤挺身而出的人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,以增强广大群众的社会责任感,正义感和献身精神,形成一种扶正祛邪、除恶扬善的社会风气。
(四) 动员全省各阶层、单位和个人,自愿为本会募集资金,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对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、救死扶伤中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进行评比奖励。
第六条 本会将尊重本省已经成立的区域性的类似协会组织的意愿,并热情支持和积极与之配合开展工作,促进全省各级见义勇为组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本省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及乡、镇、农村,愿意为维护全省社会治安尽力,执行本会章程、决议的,可以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;凡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的个人以及有关单位的代表,自愿入会的,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,书面或口头申请均可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,发给会员证,承认其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的方式和程序是:本人提出申请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,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;
(三)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;
(四) 会员如发现有见义勇为的人或事,有权直接向本会反映;
(五) 对本会经费的使用有权提出质询,本会理事会办公室有义务作出明确答复;
(六) 有权监督和批评本协会的任何成员、组织和工作人员。要求撤消罢免违法、失职和一切违背本会精神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。
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 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,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作出表率。
(二) 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,维护社会秩序,同危害国家、集体、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。在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,敢于挺身而出,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。
(三)密切联系群众,自觉宣传本会的宗旨,执行本会的各项规定和决议。
(四)自觉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声誉。对违反本会章程,不执行本会决议的会员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,追究责任,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制定、修改、通过本会章程和其它重大事宜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誉会长、顾问。名誉会长、顾问指导本会工作。
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。理事按对本会工作发挥作用及贡献大小进行民主选举。理事名额视情况而定。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如形势和工作需要,可随时召开。
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出任理事的人选,由该单位推荐,如有变动,仍由该单位重新选举,呈报本会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的工作报告;
(二)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;
(三) 选举本会会长和副会长;
(四) 决定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。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。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,可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 在理事会的监督指导下工作,完成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工作;
(二) 向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;
(三) 审议经费管理情况;
(四) 依照本会规定的奖励办法,决定有关奖励的重大问题;
(五) 决定对本会会员的处分,并将决定情况通报本会各位理事。
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在银行设立专户,聘请专业财会人员进行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拨款;
(二)向社会募集;
(三)有关单位资助;
(四)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五)银行利息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及办公用费支出。
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,由常务理事会每年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一次。
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,本会理事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,对使用不当的情况有权提出批评,常务理事会在接到理事的批评和建议后,必须及时进行研究,并将经费收支情况通报会员代表大会。同时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的会徽和奖章图案由理事会评定审议决定。
第二十七条 会员证由本会设计制作,会员证的封面颜色为棕色,正面上方印制本会会徽,下面印烫金“会员证“字样。
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终止程序。本会如因种种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,报常务理事会通过,经业务主管部门(山西省公安厅)审查同意后,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立即生效。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