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。

第二条  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是本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(包括民营、个体)、事业单位、农村及公民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。协会隶属于省公安厅,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是,以四项基本原则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针,弘扬见义勇为美德,提倡见义勇为行为,奖励见义勇为英雄,广泛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,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促进小康社会建设。

第四条  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会员个人服从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。凡属重大问题都由理事会民主讨论决定。

第二章  任  务

   

第五条  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
   (一) 积极配合公安政法机关宣传发动群众,向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;

   (二) 做见义勇为者的强大后盾,有效地为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提供道义支持和保护,当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本会协同有关部门,采取法律的、政治的、道义的、经济的等方面有效措施,全力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。努力避免见义勇为者既流血、又流泪的事情出现。

   (三) 通过大力宣传、表彰、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者,使为维护社会治安、抢险救灾、救死扶伤挺身而出的人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,以增强广大群众的社会责任感,正义感和献身精神,形成一种扶正祛邪、除恶扬善的社会风气。

   (四) 动员全省各阶层、单位和个人,自愿为本会募集资金,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对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、救死扶伤中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进行评比奖励。

第六条  本会将尊重本省已经成立的区域性的类似协会组织的意愿,并热情支持和积极与之配合开展工作,促进全省各级见义勇为组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。  

第三章   会  员

第七条  凡本省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及乡、镇、农村,愿意为维护全省社会治安尽力,执行本会章程、决议的,可以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;凡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的个人以及有关单位的代表,自愿入会的,为个人会员。  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,书面或口头申请均可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,发给会员证,承认其会员资格。

第九条  会员退会的方式和程序是:本人提出申请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第十条  会员的权利:

   (一)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 

   (二) 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,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;

   (三)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;

   (四) 会员如发现有见义勇为的人或事,有权直接向本会反映;

   (五) 对本会经费的使用有权提出质询,本会理事会办公室有义务作出明确答复;

   (六) 有权监督和批评本协会的任何成员、组织和工作人员。要求撤消罢免违法、失职和一切违背本会精神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。

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:

   (一) 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,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作出表率。

   (二) 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,维护社会秩序,同危害国家、集体、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。在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,敢于挺身而出,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。            

  (三)密切联系群众,自觉宣传本会的宗旨,执行本会的各项规定和决议。    

  (四)自觉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声誉。对违反本会章程,不执行本会决议的会员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,追究责任,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  

第四章   组织机构    

第十二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制定、修改、通过本会章程和其它重大事宜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  

第十三条  本会聘请若干名誉会长、顾问。名誉会长、顾问指导本会工作。

第十四条  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。理事按对本会工作发挥作用及贡献大小进行民主选举。理事名额视情况而定。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如形势和工作需要,可随时召开。

第十五条  团体会员单位出任理事的人选,由该单位推荐,如有变动,仍由该单位重新选举,呈报本会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会的职责:

(一)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的工作报告;

   (二)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(三) 选举本会会长和副会长;    

   (四) 决定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。
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
第十八条  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十九条  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。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,可随时召开。

第二十条  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

   (一) 在理事会的监督指导下工作,完成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工作;

   (二) 向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;      

   (三) 审议经费管理情况;

   (四) 依照本会规定的奖励办法,决定有关奖励的重大问题;

(五) 决定对本会会员的处分,并将决定情况通报本会各位理事。

第五章 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一条  本会的经费在银行设立专户,聘请专业财会人员进行管理。  

第二十二条  经费来源:

(一)政府拨款;  

(二)向社会募集;      

(三)有关单位资助;

(四)会员缴纳的会费;

(五)银行利息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及办公用费支出。

第二十四条 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,由常务理事会每年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一次。

第二十五条  对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,本会理事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,对使用不当的情况有权提出批评,常务理事会在接到理事的批评和建议后,必须及时进行研究,并将经费收支情况通报会员代表大会。同时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
第六章   附   则

第二十六条  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的会徽和奖章图案由理事会评定审议决定。

第二十七条  会员证由本会设计制作,会员证的封面颜色为棕色,正面上方印制本会会徽,下面印烫金“会员证“字样。

第二十八条  协会的终止程序。本会如因种种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,报常务理事会通过,经业务主管部门(山西省公安厅)审查同意后,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立即生效。第三十条  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